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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随班就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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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随班就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对自闭症随班就读提出配套措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1、《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2011.12.1实施)

自闭症随班就读不限于义务教育,还要积极拓宽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区)应当新建或者改扩建一特殊教育机构;其他县(区)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县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注重发展特殊中等职业教育,拓宽残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入学。要求“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

2、2013年《比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

该规章对于自闭症随班就读在以下几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充分认识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随班就读对象的确认、入学等管理机制,以人为本,注重融合,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加强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保障随班就读工作健康发展。

3、2013年《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对总则、对象、检测与安置、支持与保障、教育与教学、师资培训、附则的框架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具有单独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特殊教育中心,可建立在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内。特殊教育中心应设专职负责人和巡回指导教师。建立专、兼职巡回指导教师队伍,原则上按照每10所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配备1名巡回指导教师的标准”。

4.《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2015.1.1起实施)

自闭症随班就读的配套性措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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